检察官“见义勇为”之诉“首战告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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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1:15 东南快报 |
南平市检察院检察官任建平不服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不予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诉讼案(本报6月6日A16版曾做过报道),昨日在延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依法撤销了延平公安分局作出的《关于对任建平同志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不予确认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同时驳回原告任建平要求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 延平区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延平分局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作出“复函”的证据和依据。 因此,法院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福建省见义勇为条例》明确规定确定见义勇为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法院依法只能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因此,任建平请求法院判定其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其救人行为属见义勇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话任建平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当事人任建平。 记者(以下简称“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您怎么看呢? 任建平(以下简称“任”):我认为我首战已经告捷,接下来我将会按照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准备上诉吗? 任:这个问题我将和我的律师商讨后再作决定。 记:法院驳回了你要求判定自己救人事实成立和确认自己属见义勇为的诉讼请求,这是你预料之中的吗? 任:我认为法院完全可以先认定我救人事实的存在。这个在国外早已有类似的案例。虽然确认见义勇为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责,但这没有剥夺法院认定救人事实的权利。 事件回放 2003年8月14日,南平市检察院检察官任建平在闽江中奋不顾身救起一对溺水夫妇。事隔一年后,为了让自己的儿子能享有福建省政府规定的,见义勇为者子女可以在升学中得到加分的待遇,他向南平市延平区公安机关提出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等了10个月之久,公安机关才出具两份不予以确认的复函。一怒之下,任建平把延平公安分局推上被告席。 记者 梅娟 杨永文 通讯员 林永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