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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公章”引发6年索赔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2:19 江南时报

  一个“穷”老板用剪切来的公章,从建筑公司骗到了拆房协议;一个外来民工因为拆房摔成双腿截瘫,医疗费靠借来支付;一个幸福的家庭陷入极度贫困,妻子因怨愤要离去……用人老板不见踪影,建筑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摔瘫民工无奈开始仲裁、起诉、提请再审,历时6年的索赔路越走越艰难……现在,无奈的他只能问那剪切的公章,我该找谁索赔?

  摔瘫摔掉一个幸福的家

  1990年,周平带着妻儿从重庆来到江苏宜兴打工,并在宜兴市徐舍镇农村租了一间民房。没什么手艺的周平只能去拆旧房和妻子打小工来供养两个上学的女儿和远在重庆老家的父母。虽不富裕,但小日子还算过得去。

  周平一家在宜兴一住就是10年。2000年8月30日,是周平和十几个老乡一起去拆除宜兴市张渚镇一家工厂厂房、烟囱的第五天。他和其他工友一样拿着大锤爬上了距地面4.5米左右高的钢筋混凝土大梁。周平说,在地上干活一天三十几块钱,到上面干能挣七八十。当天九点半左右,周平一锤下去落了空,再加上用力过大,身上又没有保险带等安全保护,周平突然失去平衡从大梁上摔了下来。醒来时,周平已经躺在了宜兴市人民医院的抢救床上。由于胸腔里全是血,为了保住命,必须把血抽掉。周平说,家里钱不够,只得向亲戚、老乡借了许多钱,才把骨折的胸椎和肋骨接上了,但两条腿却瘫了,现在只能躺在床上或坐在轮椅上,全靠妻子孩子照顾。

  没了医疗费,周平只能搬回租住房里,而欠了几个月的房租费更是无从谈起。时间不长,伤口开始发炎,妻子又找人凑了几千块钱,才送他住进了医院。一住又是40多天,医疗费很快又没了着落。实在没法子的妻子只得去找老板刘财富,可答复竟是:“我没钱!”此后,周平妻子找到了刘财富宜兴农村的家里,除了不值几个钱的老房子,什么也没有。用周平的话说“他是很穷的一个老板”。其实,刘财富根本就不是什么老板,既无公司,又无资金,只是一个掮客。而现实对周平来说可算是家境每况愈下,妻子怨愤要离去,一个原本幸福的家也从“大梁”上摔了下来。摔瘫的周平哀叹,我该找谁赔偿?

  剪切的公章骗来了工程

  “穷”老板刘财富是靠承包拆旧房工程挣钱。2000年初,在得知宜兴市张渚镇一开发公司要在张渚一家工厂原址上开发商住楼,并把商住楼的建设工程和对原厂房、烟囱等建筑物的拆除工程一并交给了张渚一家建筑公司承做后,自称是宜兴市鲸塘一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的刘财富与建筑公司洽谈了厂房、烟囱的拆除工作。但该建筑公司提出,必须要和刘财富签订一份拆房协议,并要加盖单位印章。随后,建筑公司派项目负责人张强与刘财富一起到工程公司盖章。可到了工程公司门口,刘财富叫张强在车上等,自己则溜进工程公司卫生间,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剪切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就这样偷梁换柱,刘财富骗得了拆房协议。那么,刘财富与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刘财富为什么要盖上经过剪切的公章?事后据刘财富介绍,拆房协议上的公章是他在工程公司办事时,从纸篓里捡到的废弃章。他承认自己并不是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

  2000年8月25日,刘财富通过他人雇佣了周平等十多人开始进行厂房、烟囱等拆除工作。

  申请工伤仲裁有无资格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摔瘫的周平想到了劳动仲裁争取工伤保险待遇。2001年5月24日,经宜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周平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周平在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3天,共用去医药费等计38478.9元,另自购置代步车用去816元。此后,为索赔与工程公司等发生了争议,周平以工程公司为被诉人、建筑公司为第三人向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仲裁审理中,工程公司请求对拆房协议上公章的印文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拆房协议上的公章与工程公司2000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中的印章不一致。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为,工程公司作为被诉人主体资格不成立,建筑公司转包工程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在签定拆房协议时,没有核实刘财富所盖印章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决由建筑公司承担周平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0250.99元。随后,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周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宜兴市公安局对拆房协议上的工程公司印章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印章与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系同一印章经剪切所盖而成。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公司经开发公司认可,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刘财富在拆房协议上加盖的印章,虽然是由他从“财务专用章”上剪切而来,也不是工程公司的对外行政章,但该印章大小、文字刻写、布局等特征并无明显破绽,建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刘财富在拆房协议上盖的印章是真的,其行为也是代表工程公司实施的行为。建筑公司既不是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合同中的雇主,与周平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对周平受工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工程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承包者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雇佣了周平后,即与周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公司赔偿周平医疗费等合计230000.99元。

  随后,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刘财富并非工程公司职工,周平参与拆房工作,工程公司也不知晓,所以不应承担周平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刘财富盗用工程公司公章与他人签订协议,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财富没有经工程公司同意,把在该公司得到的财务专用章经过剪切后,以工程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拆房协议,因为该图章并非工程公司真实公章,工程公司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刘财富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本案起因是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形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伤者周平并没有与工程公司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受雇人员中也没有周平的书面记载,因此,周平与工程公司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将拆房工程交给刘财富承做,但刘财富是以工程公司名义承接的,可以看出,建筑公司既不是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也不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只是工程的转包方,与周平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2002年6月14日,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建筑公司和工程公司对周平都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维权起诉赔偿终于实现

  2003年12月1日,周平将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和刘财富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合计492026.94元。

  建筑公司辩称,其单位既非用人单位,也非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公司辩称,协议上所盖非其单位真正公章,该协议无效。民事责任应由公章盗用人承担。刘财富辩称,周平参与拆除工作并不是他直接雇佣的,他不是周平的雇主。一审法院判决刘财富赔偿周平医疗费等合计273095.26元,建筑公司、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周平不服,以“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具有共同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05年9月15日,该院作出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在再审审理中,经过该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建筑公司拿出1万多元,作为对周平的生活补助费,以解燃眉之急。

  经法院再审认为,刘财富通过他人雇佣了周平等人拆除房屋,因周平在拆除房屋过程中,从梁上坠落,造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刘财富对周平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者,在将拆除工程转包过程中,既未要求刘财富提供工程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对拆房协议上工程公司的公章进行认真审查,致使刘财富未经工程公司同意,将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剪切后,以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拆房协议,该印章并非工程公司真实的公章,事后工程公司也没有追认。因此,刘财富的上述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工程公司对周平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由于刘财富个人不具有拆除该工程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建筑公司对周平的人身损害也存在过错,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2006年7月21日,无锡中院作出再审判决,刘财富应支付周平医疗费等合计273095.15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周平要求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报记者 李萍 通讯员 正辉 孙皓 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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