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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热线: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执法打“白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4:09 人民网

  

人民热线: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执法打“白条”

  人民热线:

  我们是江西省上栗县金淞出口花炮厂和上栗县松阳出口花炮厂。我们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合法生产厂家。

  2005年8月13日,我们的送货车辆在通过辽宁省绥中县万家收费站时,被绥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张利民、耿玉刚截住,以“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将货物扣押,开具了一张既没有复写、也没有公章的“扣押清单”(见图)。2005年9月28日、2005年12月7日上述二人又以同样理由扣押了我们两车货物。三车货物价值合计55.8万元。时至今日近一年时间,我们未收到绥中县公安局对此案的任何处理意见!他们仅仅凭三张“白纸”(扣押清单)就扣押了我们价值55.8万元的货物!

  货物被扣押后,我们向绥中县公安局及治安大队提供了我们的各种合法手续,但就是没人理睬!后来听说,在扣押我们货物几天后,张利民、耿玉刚就伙同治安大队长申大志(音)将其卖掉了!钱也没有上交财政!

  2006年5月,我来到绥中县公安局上级部门葫芦岛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纪委的同志接待了我。他们要我把材料放在那儿,说调查好了会答复我的。期间我不断去电话催问调查结果。6月9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的田明(音)告诉我说,调查结果出来了,绥中县公安局的干警没有违法。田明说,扣押清单上没有盖公章不影响法律效力,没有复写也不要紧,因法律上没有要求复写。处罚决定书他们已经写好了,只是没有寄给我们。多么荒唐的回答!多么令人费解的回答!多么令人伤心与失望的回答!真不知道公章是用来作什么的?!

  扣押清单一未复写、二未盖章与“白条”有何区别?怎么证明扣押货物是职务行为?即使事后得到公安机关的追认,可以视为合法行为,那扣押的东西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即被变卖做何解释?即使符合没收的法定条件,按规定变卖款项也应上缴国库,葫芦岛财政是否收到了这笔钱?先是非法扣押,然后,未履行任何手续就变卖——如果说这两名警察的做法是因为个人素质问题造成的违法行政的话还可以理解,葫芦岛市公安局田同志的说法真可谓“语出惊人”。

  如此看来,这种做法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这样的市局领导的明确态度,基层的警察什么事办不出来?《行政处罚法》在这里成了可有可无的繁文缛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这里成了束缚手脚的死教条;群众的监督成了招警察烦的“绊脚石”。《处罚决定书》“没寄出去”就把扣押物资卖了,天知道你想不想寄?老百姓的听证权、复议权、异议权何在?这与先枪毙犯人后下判决书有什么两样?如此做法如果是土匪所为本不足为奇,如果是人民警察所为实在是令人触目惊心。绥中县公安局警察的做法、葫芦岛公安局的说法与劫匪何异?

  江西省上栗县黎XX

  2006年8月1日

  【注:人民热线专栏所发来函照登及来函答复稿件,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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