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标准 面积不能超250平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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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5:52 东方今报 |
今报郑州讯 昨天,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手册》已经编写完成。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农村建房浪费土地资源等现象较为普遍,随着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标准严格执行,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 每村人口不宜低于800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按照集聚发展的原则,为了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导则》要求,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 配置公益项目 《导则》建议,村庄的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可以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的形式,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其配套水平应和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村庄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文化站(室)、老年活动室、卫生所、计生站、运动场地、文化宣传栏,有条件的可设置村(居)委会和公用礼堂。公共设置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按照要求,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的标准具体为,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大户不超过250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