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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中师毕业生状告市政府讨要“教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7:4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8月8日讯(记者林莹 实习生吴丹)本是国家包分配的中师特殊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却无法挥鞭执教走上教师岗位,9名中师毕业生与儋州市政府对簿公堂。今天该案二审开庭,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01年,9名中师毕业生按海南省教育厅当年制定的《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报考了海南省中师体育、计算机教育、英语等当时学校紧缺而规

定由国家包分配的专业。

  2004年7月,这9名学子毕业后按规定的时间持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签发的《就业介绍信》到该市教育局报到,该局接受了他们的报到,并接收了学校为他们转来的档案。

  然而,令9名学生大惑不解的是,报到后数月,何时就业上班,却没了音讯。为此他们与儋州教育部门几经联系、交涉,多次恳求,但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

  面对这个结果,9名中师毕业生心生疑惑,本是由国家包分配的特殊短缺学科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却得不到安置。是自己当初读书走错了门,还是政府教育部门置有关规章于不顾,有意违规借故不履行合同?

  他们于是找来了2001年海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中等师范学校的普师、幼师专业毕业生不包分配”,“报考我省中等师范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教育、英语等专业的考生和从考生中选拔进三、二分段学习的小教大专班的学生,毕业就业仍按老办法由国家分配”。

  他们依据这个“规定”把儋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推上被告席,向法院提交了市政府、教育局应对他们的就业作出妥善安置的诉讼请求。今年1月20日,海南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月24日,海南中院对9名中师毕业生状告儋州市政府、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行政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文件不仅明确规定了招录新生的报考条件、分配指标,还规定了2001年师范类新生的待遇。规定的条款也是政府承诺。根据文件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儋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应对9名中师毕业生的工作给予安置。儋州市政府和市教育局以9名毕业生应通过竞争上岗及教师岗位缺少编制为由拒不安置9人就业,该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责令限被告儋州市政府、市教育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就业安置作出书面答复。

  判决下来后,儋州市政府仍然坚持一审时的抗辩理由,认为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为此,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法院当庭未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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