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枯树伤人”案终审难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7:42 兰州晨报

  伤残等级再次鉴定后3级变1级伤者提出申诉请求撤销终审判决改判赔偿281.8 3 万连线受害人

  王瑞萍是天水人,在兰州打工为生。2004年7月22日下午,她在途经红泥沟时被路旁一棵突然折断的枯树砸晕。后在路人助下,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瑞萍的伤残等级为3级。被砸伤后,王瑞萍将与枯树有关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

道办事处诉上法院。去年年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可是,事情并没有结束,王瑞萍在拿到终审判决后,申请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发现自己的伤残并不是提起索赔诉讼时的3级,而是1级。伤残等级发生了变化,赔偿标准也发生了变化。王瑞萍在发现新的事实以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该法院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五泉街道办事处赔偿其相关费用共计281.83万元。

  2006年8月8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王瑞萍的申诉申请。

  当日,记者采访了王瑞萍和她的委托代理人。

  王瑞萍和其委托代理人对记者说,他们对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无异议的,但是他们认为,该案件的伤残等级现在出现了变化,终审判决的内容也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整。

  王瑞萍认为,2006年4月14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她进行了公正、客观、全面的法医检查,最终认定其受本次外伤后造成胸椎压缩性骨折(6-8椎体),致脊髓损伤,虽经手术治疗,仍造成了其高位截瘫,背部肩胛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无自主运动,肌肉重度萎缩,肌力为0级,双下肢各种生理、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并存在终生医疗和护理依赖,所受损伤已构成1级伤残。根据甘肃省康复中心的证明以及医生的建议,她今后的治疗需终生进行,鉴定结论也明确她必须进行终生康复治疗。基于目前的经济条件和今后就医的需要,王瑞萍要求二被告预先支付今后20年的后续康复治疗费157.98万元。

  王瑞萍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法院判决的目的,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又要争取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生活稳定,故应从有利于保障残疾者在生存期间的正常生活出发予以决定。故建议,应当按照实际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残疾者在生存期间都应得到生活补助以及治疗康复,以保障残疾者的正常生活,故应实行一次性赔偿。

  本报采访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