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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与局长产生“纠纷”的后果“很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7:59 南方网
  人民网 梁江涛

  日前,江西上饶市广丰县洋口镇一村民因货车刮坏广丰县建设局局长私宅外墙的几块瓷砖,在县交警大队调解时,竟被告知要支付4000元。

  到底谁给了这位建设局长漫天要价的权利?不仅如此,从赔偿款到鉴定款再到处罚款,就像鸡生蛋,蛋孵鸡一样成“几何积数”上升,使当事人叫苦不迭。笔者不禁要问:从

利益受损者到交警执法部门,他们究竟是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在合伙敲诈当事人?

  其实,局长私宅外墙瓷砖并无大的损伤,仅仅是一道划痕而已。本来是一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小纠纷,却惊官动府,而且还“启动”了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建设局长余祖华就此提出申请,由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货运汽车撞墙体事故安全性意见”,据此要求李元武支付2000元赔偿金。这真是天大的笑话,明明是一道划痕,怎么成了“货运汽车撞墙体事故”?所谓“安全性意见”,又是根据什么法律法规作出的?2000元的赔偿标准从何而来?建设局长家的墙上瓷砖受损,就能作出这样一个明显偏倚的“鉴定意见”,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建设局长有可能“公权私用”,因为谁都知道,一个县级的建设局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有什么样的关系。

  而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纠纷中,表现得非常“出色”,几乎一边倒的姿态,深得建设局长的欢心。连本来应该由交警部门承担的鉴定费也一古脑地推到当事人的身上,并堂而皇之的声称,“基层办案经费不足”。同时还揪着了当事人“严重超载”的辫子,提出“可罚200元至2000元”。交警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什么不能从公正执法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不偏不倚地处理好这样一件纠纷?

  如此荒唐的“糊涂案”,是个别官员“特权意识”的一次露丑。墙体瓷砖上的一道伤痕可以修复,脸上一道伤痕同样可以整容,但在人的心里划了一道伤痕,却会影响一个人与他周围的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如此做法,不仅在自己的脸上划了一道丑陋的“痕印”,而且在对方和公众的心里刻上一道深深的伤痕,这是很可怕的!(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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