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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私挖滥采四大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本报记者 杜萌 见习记者 徐伟

  7月24日下午4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武耀文副局长真忙。

  从全省去年9月至12月打击非法煤矿专项行动第一大战役至今,他没休息过一个周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有5名工作人员,下属执法总队有40人,承担着“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置、保护、开发利用和权属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查处重大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规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等项工作。

  爆炸案发生后细审“战绩”

  本以为去年第一大战役是自1986年以来专项整治措施最硬、效果最好的行动,但今年4月10日忻州市轩煤公司医院炸药一响,几十条人命瞬间消失,轰毁了自以为是的整治“战绩”。

  痛定思痛,实事求是,有关部门在震惊之余下达了新的战役方案———从5月10日开始至8月10日开展“百日整治行动”,要求彻底打击非法煤矿的残余势力。

  搜寻私挖滥采的黑坑口往往要翻越几道山梁,往往在省界市界的交接僻壤,当执法人员白天便衣入村上山侦查时,早有“消息树”、“望远镜”严密守候,早有人通风报信,竟有矿主使用声东击西战法,在远离采掘现场的山里引爆炸药,等你在蜿蜒曲折的山路上费尽气力来到引爆地点,人家早在几里外拼命采掘一通,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从从容容装车离开;隐蔽战,非法矿主运用更为熟谙,通常他们趁夜深人静时分挖掘,连夜运走,天亮前用枯草树枝掩盖井口,黄昏时刻,如果未发现异样,继续采掘。

  为加大力度,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亲自带队,带上干粮,天黑上山,关闭手机,潜伏蹲守,不通知清查地点所在的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突袭在深夜或凌晨私挖滥采的违法人员。

  工作力度这样大,取得了什么样的实效?

  武耀文叹道:“一个字:难!两个字:很难!!”

  武耀文列举了国土监察执法部门有四大难题:

  山西一些地区特殊的地质矿产结构极易开发开采。有人家自己打窑洞,掏些土就遇到了煤层。执法队就曾发现有人家的大床下有个坑洞,那坑洞就是采煤出煤的矿口。

  矿产效益火热。一吨煤出手两三百元,一车装两三吨的农用车只装3车就是一个农民1年的收入,如果采掘容易,费工的就只是装车了,谁不干呢?违法开采轻而易举,非法采矿人员众多,此为执法的一大难题。

  自1986年打击非法采矿至今,具有一定规模且又能够残存下来的,不是有保护伞,就是有黑恶势力参与,可以说敢干的都是有势力的。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去查办,时有受挑唆民工或村民前来围堵、甚至殴打执法人员致残。

  面对此种境况,国土执法人员按法律规定没有执法权职能,没有直接的制止权、没收权,只能借助政府力量。此为执法的二大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武耀文认为,“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难以认定,“什么情形是‘拒不停止开采’,什么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法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困难。”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被认为案情对应法律规定证据不足。此为执法的三大难题。

  具体到个案上,比如在给矿主鉴定采矿深度、确定破坏矿产资源的矿量时,被逮到的矿主推脱说他仅仅开采了一小段,更深的地方不是他采的,是另外某某人采的,这很不好鉴定,除非抓到矿主指定的那个另外的盗采者。此为执法的四大难题。

  记者得知,2005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督局对300多个非法采矿案作出鉴定,只有30多个非法采矿者受到追究,经法院判决的非法采矿者人数不多。

  “开展与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毕竟不一样,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肯定有,明目张胆开矿的一个没有,但能否彻底杜绝私采滥挖,我个人认为目前还没有找到真正有效的措施。”

  武耀文肯定地说,“还没有那种能让人一下子不敢非法采矿的硬性措施。”

  绝不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

  取缔、罚款、没收设备,这是历年来的沿袭做法。

  山西省国土执法部门意识到:面对近年来猖獗的非法采矿,在事实清楚、罪证确凿的情况下追究非法矿主的刑事责任,是有效的打击手段和整治途径。

  为此,省国土执法监察局两条腿走路:

  ———抓住鉴定勘验这一重要环节,改变以往习惯的做法,不在办公室里等鉴定申请,直接到现场办公;不再等着成立专家组慢慢评审,而是将专家召集到现场进行鉴定,达到刑法规定犯罪标准的,当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样做节省了送审环节、评审环节、出文环节的时间。国土资源部规定的鉴定时间为30天到60天,而目前山西省国土部门只用3天。

  ———力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协商办案。

  “这样做,不能说是一种长效机制的做法,只是因为当前形势紧迫所致”,武耀文对以上介绍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有资质鉴定非法采矿是否造成5万元以上的损失,因此我们直接带着空白的鉴定文书,现场进行鉴定,只需3天时间,大大减少了中间环节。”

  记者得知,山西省有资格进行鉴定矿产资源的单位有五六十家之多,每个单位都可以分成几个小组同时进行鉴定。目前山西国土部门已经办理了逾千件鉴定,没有出现因鉴定队伍、鉴定专家缺乏而延误了处理办案的事情。

  记者很关心鉴定费用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343条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

  显然,非法采矿是否对矿产资源破坏构成刑事犯罪,在于5万元这一标准。换句话讲,罪与非罪,就看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相关案情给出什么样的确凿结论。据记者所知,这也是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特别头痛的一个关键要点。

  武耀文告诉记者:鉴定不需要钱。勘测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办案涉及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费用由各自承担,如果抓到非法开矿的矿主就由他承担相关费用。

  怎样计算矿产资源破坏量?

  “开采1吨按破坏量10吨计算,再累计折算每吨价格,达到5万元就可以定罪,依法惩处。非法矿主不怕罚,就怕关起来几年不放他,那他就什么也甭想了。”

  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省国土执法部门正在实施的严厉措施要数“算老账”、“算总账”,记者特别关注的是,据说这是省国土厅全然不同往年的新措施。

  “算老账”,即建立台账。国土执法部门将过去有非法采矿记录,曾被吊销证照的、受到处罚和罚款的重新归档,如发现仍然继续非法采矿生产的,就将老账新账一起算,“算总账”。即使当年非法采矿的坑口已经关闭掩埋,执法部门也不惜动用人力财力挖开重新测量。

  这一新措施骤然加剧了省国土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测量鉴定资源破坏量、计算非法所得需要大批人员投入繁重的工作;依据测量鉴定结果对不构成犯罪的私开矿主依照规定作出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胆大妄为,依仗权势,屡教不改的私开矿主从严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的私开矿主追究到位。

  “不这样做,就不能把愈演愈烈的非法采矿行为压下来。”

  武耀文最后说,“整治私挖滥采绝非是国土一家的事,其中有着方方面面的复杂原因,知道有非法采矿,有后台,有工具,有炸药,还有销售,为什么管不住?一句话,社会问题要社会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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