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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创新须在法制轨道下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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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贺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孟母堂”事件尘埃尚未落定,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又出现了教学内容几乎和“孟母堂”如出一辙的“国学讲堂”。但据报道,与前者所遭遇的紧急“

叫停”的窘境相比,郑州的“国学讲堂”却在有关部门的认可下搞得风风火火。那么,同为对教育新模式的探索,两者的境遇何以竟有如此差别呢?

  以被上海市教委紧急叫停的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而言,虽然社会各界对这种传统和现代教育理念相互作用衍生出的新事物表示广泛的赞许和同情,并呼吁有关部门善待并接受这种具有变革性意义的教育新模式,但由于其性质、模式与义务教育法相关内容多有抵触,注定这种“吃螃蟹”的创新行为要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冲突中以悲剧收场。

  而“国学讲堂”则明显汲取了“孟母堂”“吃螃蟹”的教训,它利用“郑州市商城遗址管理处和河南少年先锋学校合办”的身份界定和“学前班、业余班”的教学界定,巧妙地越过了绊倒“孟母堂”的法律门槛,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代教育模式的创新,规避了整个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如果对两者进行一个形象的比较,同样作为教育领域里的“吃螃蟹”,前者给人的感觉是对现有法律规则不管不顾,似乎只是感觉螃蟹能吃、好吃,便毫无顾忌地大快朵颐,很少理会有关规则规定哪些能吃、哪些不能吃、应该怎么吃。这样一来就破坏了规则,螃蟹没吃好反而受到规则的制裁;而后者则汲取了前者的教训,一切顺着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在开吃之前,先搞清楚螃蟹让不让吃,不让吃的话我能不能先吃龙虾;如果龙虾可以吃,同样是节肢动物,那为什么螃蟹就一定是毒药呢?或者规则规定螃蟹不能煮着吃,那我先蒸着吃行不行,如果可以那我就先不急着煮螃蟹,而是等证明蒸螃蟹不但可以吃而且味道不错时,再拿来说服制订规则的人。最终在这种循序渐进中,让“螃蟹”进入现有规则的许可范围内。

  其实,“吃螃蟹”就是我们改革过程中的不断尝试。由于“规则”(即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绝对性,人们的一切行为必须在现有法律规则的轨道下进行,这之中就包括要屡屡“吃螃蟹”的各种创新。而法律作为大多数利益的维护者,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新事物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其新生的特质就难免要和旧有的某些具体法条发生冲突。

  “孟母堂”和“国学讲堂”的对比说明:简单、冲动,对相关法律不管不顾的“吃螃蟹”,并不是改革的最佳选择。因为螃蟹毕竟代表的是一种新事物,这种新事物能不能“吃”,“吃”了后是好是坏,都很难预料。所以,任何领域的“吃螃蟹”行为,其本身必须在一个强制有效的体系下而进行,要通过改革者和维护者双方面的共同努力,来促使我们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试错”行为都能理性地处于法律的轨道之下,以保证我们在“试错”过程中将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量。毕竟,我们改革开放初期简单、冲动的“吃螃蟹”具有其历史特定性,在已经初步建立法制体系的现有社会中,一种严格处于法制轨道下的科学有效的创新机制,往往要比“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更为可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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