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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担责六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8月8日电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林劲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一起典型的储蓄存款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某银行佛山分行承担周某全部损失的六成即赔偿10320元及利息。

  2003年12月,原告周某于在被告银行处进行了储蓄存折开户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贷卡(卡1),存折和银行卡取款方式均为凭密码支取。截至2005年6月30日,原告在该存折上的

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7263.88元。然而同年的7月1日,该存折的存款被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四次转走17200元。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未破,遂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去年6月27日,他人以原告名义办理了三张银行借贷卡(卡2、卡3、卡4),并在其中一张卡上注册了网上银行,同时开通对外转账功能。

  原告认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到被告处申请开通相关业务才可进行网上转账。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辩称,根据银行操作规程,要将银行卡1挂到卡2中,两张卡必须是相同的用户,且要输入卡1的账号和密码才能进行网上转账。被告办理申请网上银行业务和转账功能的过程均遵守了有关程序,不存在任何过错。

  即使非原告本人所为,也是在获得原告的身份证件、卡1的账号和密码后才能操作。原告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不利后果。

  禅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去年6月27日开办的三张银行卡是否原告本人所为或委托他人所为。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结论表明,申请表上的签名不是原告亲笔签名,证明了上述办理事项非原告本人所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如果代理人代为申请开立账户的,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件。而本案中,上述三张卡的申请表中并没有登记任何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姓名和号码。由此可以推定上述三张信用卡的申领及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行为均为他人冒用原告的名义所为。因此,被告在办理申领业务过错中没有尽审查申领人的真实身份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银行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他人能办理申领三张银行卡并轻易进行网上转账,表明他人知晓原告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原告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也存在一定过错。为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承担六成主要责任,原告则承担四成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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