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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推行检察院同步介入调查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辛江 7月18日,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一储存仓库爆炸,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二天,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就随事故调查组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日前,上虞市检察院、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出台了规定,要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环保局和安监局应在3小时内通知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调查。

  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力度,上虞市环保局和安监局主动和检察院

联系,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发生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环保局和安监局都应当在3小时内通知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调查,共同商讨案情”。

  此外,该暂行规定还要求,检察院和环保局、安监局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对行政处罚文书、事故调查报告、刑事案件移送意见书等资料,环保局、安监局应适时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因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调阅行政执法资料。

  另据了解,检察院与环保局、安监局建立协作关系后,不仅有利于渎职案件的发现和查处,也有利于对环保、安全生产导致的其他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有利于预防渎职和其他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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