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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冒充干洗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姚芃 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今天就《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举行公开论证,并将根据各方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在北京市洗染行业中推行。

  为规范洗染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与市洗染行业协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洗染服务合同文本的草本,并经一些

洗染企业试用、网上公开征集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

  该文本由正面的《洗染服务凭单》和背面的《通用条款》两部分内容组成。文本中《通用条款》在收衣环节规定了经营者对衣物的检查和双方的告知义务。超过两千元的高档衣物,顾客可以要求保价。对于保价的衣物,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双方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

  对于一些洗染作坊以水洗冒充干洗等方式进行欺诈的,规定了双倍赔偿的原则。

  文本中首次规定了经营者的逾期责任。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每日应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支付延时费,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同时也规定顾客应当及时取走衣物,逾期30日未取的,经营者自第31日起每日可按洗染费用的5%收取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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