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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防备潜在债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陈煜儒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日前受理了一个奇特的证据保全案,深圳市航运总公司对其自有的“鹏洋”轮船申请证据保全。

  “鹏洋”是一艘5万吨级的散装货轮,1973年德国制造,已满法定强制报废年限。船舶所有人深圳市航运总公司计划于近期将该轮出售拆解。考虑到该轮在营运期间可能发生的潜在债权债务,为确保有关证据能够得到保全,2006年7月6日,深圳市航运总公司向法院提

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鹏洋”轮的有关证书、图纸等船舶资料进行保全。

  由于该案请求人申请法院对其自有船舶资料进行保全,没有特定的被请求人,案情比较特殊。深圳法庭认为,“鹏洋”轮在2004年8月23日发生的搁浅事故,有关海事争议尚未处理完毕。尽管“鹏洋”轮为请求人所有的船舶,但即将被拆解并作注销登记,有关证书资料可能被注销、销毁或者交给报废船舶的受让人,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就会使有关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准许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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