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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包属借用物品丢失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 广西南宁的贾女士到商场购物,将手提包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后遗失,商场认为自己无过错,不予赔偿,贾女士向法院起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5年12月19日下午,贾女士与同伴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装有5700元现金的手提包交给服务员放入超市自助存包箱保管,但购物回来取包时发现包不见了。贾女

士称,包内除了5700元现金外,还有雷达手表、银行卡等,她坚持要商场赔偿全部损失。但商场方面称,寄存柜明明贴有“贵重物品及现金不予存放”,商场免费替顾客保管物品,不收钱就不形成保管义务,丢失东西的责任不应该由商场承担。

  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贾女士将商场告上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贾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密码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贵重物品及现金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达给消费者,同时自助密码寄存柜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存放物品凭证,而不是超市出具给消费者的保管凭证,贾女士选择自助密码寄存柜而不是人工寄存,表明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双方只是借用合同关系,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被告商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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