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是否有期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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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2 法制日报 |
编辑同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规定?超过执行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赵树光 赵树光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有关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时效”亦即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界限。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申请执行,督促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从而使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当然,权利人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丧失。如果义务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以后自愿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干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 张新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