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后告了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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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8:3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报道】 2003年9月10日下午6时许,季健龙(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老明公路行驶,被路上过往车辆洒落的石子滑倒在地,共用去医疗费1700余元。2004年9月21日,季健龙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溧水县交通局和溧水县公路管理站,索赔8000余元。同年10月28日,季健龙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通局表示,自己不是侵权人,最多只是行政不作为,季健龙自己也没有尽到注意 义务。而公路管理站则提出,自己是从2003年10月才接手管理老明公路的,而季健龙摔伤则是在此之前,因此管理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季健龙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即使交通局疏于管理,也仅是行政不作为,其承担的应是行政赔偿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公路管理站在季健龙受伤后,才接管老明公路,也不是侵权主体。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季健龙的诉讼请求。季健龙不服,提起上诉,后于近日撤回。朱道海徐红霞 (编辑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