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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委能否培养出“孟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9:08 金羊网-新快报

  ■邹啸鸣

  中国的《义务教育法》经常被误解———因为它没有说明所谓的“义务”到底是谁的义务。

  其实,义务教育也称为普及教育或强迫教育,它是国家以法令政策的形式规定对全

体学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这里所谓的“义务”,是家长不得让未成年的孩子从事生产增加家庭收入,只能接受政府的强制,将孩子送去接受普通教育。而政府的强制是建立在提供教育经费的“义务”基础上的。

  而现在却是政府拥有强制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却没有提供充足经费的“义务”。不但如此,中国的教材是统编的,学费是高昂的,入学是划片的,学完后能否成材,能否自食其力,教委是不负责任的。而对这种体制稍有挑战是会受到教委处罚的。比如最近发生在上海的“孟母堂”事件就是典型。

  据说,上海教委认为孟母堂“1.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3.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端的有趣。

  我看,其一、上海“孟母堂”的学生家长就像孟母一样都是成年人,具有对孩子负责的能力,甚至可以肯定地说,她们的素质高于孟母;其二、孟母堂的孩子们并没有从事任何增加家庭收入的生产活动,所以该《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并不适用于孟母堂。

  上海教委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理解为垄断生源的法律了。而且,这种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家长为孩子选择接受那种教育的自由和权利。

  现在我们的义务教育已经演变成了知识生产线,孩子就像这条生产线上的产品,别说自己,连家长都没有了选择权。《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6日消息:父母让女儿吃兴奋剂助学,考上重点患药物依赖症。其实孩子对药物的依赖源于家长对“高考是唯一出路”的依赖。而这条生产线上扼杀了孩子多少选择权,扼杀了孩子多少自主创新能力,谁知道?谁负责?

  幸好当年孟母没有受到教委的行政干预,否则她也培养不出如此伟大的思想家。我并不赞同“孟母堂”的家长对孟子学问的过分崇拜,但他们应具有自由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只要公民都具有自由选择学习内容的权利,像春秋战国时期那样,中国才能出现伟大的思想家。(作者系江西师范大学教师)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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