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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网上转账账主不知情 法院判决:银行赔60%及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9:1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实习生/徐滔通讯员/林劲标)虽然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银行卡带来的便利,但由此造成的纠纷也不断见诸报端。市民周先生的存款在不知情下遭网上转账,而这些网上业务自己却从未办理,禅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某银行佛山分行赔偿周先生损失的60%(10320元)及利息。

  周先生于2003年12月在该银行办理了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存折和借贷卡。2005年7月1

日,该账户一天中四次遭网上银行转账,共计17200元,此案至今未侦破。

  周先生与银行多次交涉未果,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另查明,2005年6月27日,曾有人以周先生的名义办理了三张借贷卡,并在其中一张卡上注册了网上银行,之后通过网上银行在四张卡之间进行转账。

  庭审中,周先生认为网上转账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及银行卡到银行申请开通才可进行,而自己从未办理,身份证及银行卡也均未被盗。被告有责任保障储蓄存款的安全,因此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银行方面则辩称,银行在办理网上银行申请业务和转账功能中均遵守有关程序制度,没有任何过错。转账行为即使非原告本人所为,其操作也是在获得原告方的身份证件、卡的账号和密码后进行的,原告应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经鉴定,这些银行卡申请表上的的签名并非周先生亲笔。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代理人代为开立账户,银行有责任核对和登记代理人身份证件。而本案中,后三张卡的申请表并没有登记任何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信息,银行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承担六成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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