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违章致工人身亡被判刑 法院判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入狱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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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09:32 南方新闻网 |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实习生陈骁鹏通讯员陆丹)小工头雇佣包括亲戚在内的十多名工人,在未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下冒险作业,竟导致亲戚老杨在施工过程中被重物砸中头部而亡。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工头林全春判处刑罚。 2005年10月,包工头林全春在无建筑施工资格证等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文盛中街10号一私人建筑工地楼面浇灌水泥工程。11日15时许,林全春雇请 亲戚老杨等10余名工人在该工地施工。由于林全春违反规定,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使用电动吊机运输振动机,造成振动机在运输过程中坠落,砸中正在施工的老杨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据警方调查证实,该工地上没有排栅、防护网等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建筑施工资格许可证,所有工人都没有戴安全头盔。工人卢某某证词称:“忽然听到五楼有人喊‘下面的人让开,桶要掉下去了’,只见刚吊上楼顶的吊桶碰到楼顶的滑轮,和支架发生侧偏,吊桶的吊钩脱了钩,而吊桶往下掉,刚好砸中了楼下还没跑开的老杨。” 另悉,事故发生后,林全春的家属于2005年10月15日预付了老杨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全春雇请的施工工人没有戴安全帽,且提供的施工所用的吊机为常用简易起重设备,振动机直接放进橡胶桶起吊,并没有进行捆绑或平衡加固,为浮置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是不应操作的,林全春虽不是直接操作吊机的施工人员,但其对施工工人作业的整个过程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故应对违章冒险作业引起的重大伤亡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林全春属初犯,并且已对死者家属作出赔偿,因此,林全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