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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打赢“阳光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0:06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郑州讯昨天,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件民事案:被告漯河市天腾住房管理中心,因影响原告张氏的通行和采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万元。

  今年4月24日,百岁高龄的张氏在孙女的搀扶下走进郾城区人民法院。老人说话不太利索,可头脑清楚。她让孙女给法官递上一纸诉状,称她家门前的一栋楼挡住了她出行的路和家里的光线。原来,老太太要向“邻居”讨要通行权和采光权,当天法院依法立案。

  经公开审理,法院查明:2003年,张氏经规划部门批准,在漯河市沙北一条无名道路旁建了一座独家小院。该房建成后占地168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张氏与孙女一直居住至今。张氏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老太太正是所有人。2005年1月,被告天腾住房管理中心在张氏的住宅前面开发建设了新富商厦。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供了新富商厦“土地使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并辩称,被告建房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性,虽然挡住张氏家房屋原来出行的道路,但原告可以通过其他地方通行,而且原告张氏已经100岁,平常很少出门,不需要通行权和采光权。

  法院实地勘察后发现,新富商厦与张氏的住宅相距只有13.7米。该楼高度为19.6米。此外,法院查阅漯河市建委有关文件发现,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厦在此处建的楼房最高不应超过16.44米。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持有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但没有就采光问题与其相邻的原告进行协商解决。而原告张氏拥有土地证和房产证,就具有在该土地上合法的居住权和通行权。虽然原告现在可以通过其他地方通行,但被告的建筑物影响了原告的通行,而且楼房的高度又影响了原告的采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影响其通行和采光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爱华

  □首席记者路红实习生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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