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乘车未获优待连打3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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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1:46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蔡燕华 朱仕宏 李志金)广西一残疾小商贩到广东中山乘车时,司机不认可他的外省残疾人乘车免费优惠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商贩为此一年内分别将车站工作人员、公安局和运输公司告上法庭,不料“维权”全部落败,还得交3起案件的诉讼费。中山市法院的经办法官就此案提醒,打官司要考虑诉讼成本,诉权不宜滥用,小事尽量协商解决。 刘广汉是广西来中山做买卖的小商贩,年近40的他长期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而落下肢体残疾,行动不便。2004年10月26日,在中山市小榄车站,他登上了一辆从小榄至顺德的外地客运中巴车,他出示广西省发的残疾人士乘车免费优惠卡时,售票员和司机认为该免费卡在广东不能享受优惠待遇。刘广汉不服,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司机王大明一怒将免费卡扔出车外,刘广汉下车拣起来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司机已开车离开,因而当时未作处理。 在刘广汉看来,这件事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他认为,作为司机的王大明,最不可饶恕的两大“罪状”是:一是以乘车免费卡是广西证件为由,拒绝承认残疾人士免费乘车权;二是把其乘车免费卡丢弃车外。于是,从2005年5月到12月,刘广汉为了这件事竟打起了3宗官司。 一宗案 状告车站工作人员 歧视索赔一万五元 事发后,为求得说法,刘广汉到小榄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沙口车站经理室进行投诉,但是,情绪过于激动,与车站工作人员陈东升发生了争执,之后被保安带离现场。 之后,刘广汉以陈东升对其谩骂,并叫保安人员将其请出大门,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歧视和侮辱为由,将陈东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5万元。 判决 驳回起诉,自负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广汉仅提供相关的自书书证一份,而陈东升不予认可,不能证实有歧视、侮辱行为并遭受到损失,驳回其起诉。 二宗案 锤砸司机被处拘留15天 告公安处罚不当索赔2万 去年3月15日,为报复司机王大明,刘广汉携带一铁锤乘坐该车,途中刘广汉用铁锤突然砸打王大明,致其头部多处头皮挫裂伤。小榄公安分局于当日对刘广汉处以15日行政拘留,刘广汉不服,向中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同年7月,刘广汉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中山市公安局,请求确认公安的行政处罚属违法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判决 驳回起诉,自负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刘广汉故意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王大明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有原告本人、受害人王大明、证人的陈述及医院证明等证据互相印证,事实清楚。小榄公安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无不当,应予维持,驳回其起诉。 三宗案 抱怨受不公平待遇 告运输公司索赔8万 同年12月5日,刘广汉又以乘车未获优惠,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为由,将小榄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万元。 判决 告错对象,自负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并非该中巴车的所有权人,司机王大明也不是其公司职员,原告刘广汉告错了对象,驳回其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