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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舞女”与“舞师”,并不那么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1:48 信息时报

  上海最老牌的娱乐场所———百乐门舞厅,目前正在以“交谊舞带舞员”的名义公开招聘专门为舞客提供伴舞服务的“舞师”。上海市文广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表示将密切关注此事,并坦言:何以界定“舞师”与“舞女”的界限,这一尺度的掌握确实值得研究。

  非常理解当地管理部门面对“舞师”的复杂心理。说“舞师”是新生事物吗?当然不是。因为早在解放前的旧上海,女性伴舞就是百乐门舞厅的一道风景线。说“舞师”不是

新生事物吗?也不是。上海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舞师”作出统一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地管理部门采取“关注”的谨慎态度,本身值得赞赏。但将关注的着眼点放在界定“舞师”与“舞女”的界限上,就有些偏题了。

  严格区分“舞师”与“舞女”的界限,无疑基于这样的道德预设:凡“舞女”,都出卖肉体,都龌龊下流。凡“舞师”,都洁身自好,都行为高尚。把“舞女”的“女”字换成“师”字,或者把“舞师”的“师”字换成“女”字,道德判断立马发生逆转,难道世界上真的有如此神奇的事情吗?

  其实,就是解放前的旧上海,舞女们虽然没有“舞师”的美誉,但并不表明她们个个都靠色相生存。甚而至于,舞厅也并不是正人君子不屑于光顾的场所。解放前被誉为“东方第一乐府”的百乐门,张学良曾时常光顾,陈香梅与美国“飞虎将军”陈纳德在此订婚,卓别林夫妇访问上海时也慕名到此跳舞。谁说这个“舞女”云集的场所,就一定是卑污和肮脏的呢?

  从报道看,舞客请“舞师”跳舞,除支付200元一张的入场券外,还必须支付每10分钟35元的费用。尽管无论经营者还是“舞师”自己,都强调这只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交易,但有一点是明白的:“舞师”也好,“舞女”也好,工作都是陪舞,陪舞就要收费。质言之,“舞师”和“舞女”的共同实质是有偿陪侍。

  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所应关注的并不是“舞师”和“舞女”在称谓上的差别,而是尽可能地防止良家女子堕落成依靠色相生存的妓女。“交谊舞带舞员”适应了市场需要,但市场需要并非都是正当的。文化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使“交谊舞带舞员”真正名至实归,不至于沦为色情服务的幌子。

  出卖色相是可耻的,但因生活所迫出卖色相,却并不仅仅是当事人一个人的耻辱。旧上海那些不得不靠色相吸引舞客的舞女,她们活得很卑贱,却也是值得同情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让“舞师”作为一种正大光明的社会角色生存发展下去,大可不必搬出旧上海的“舞女”来咬文嚼字。称“舞女”也好,叫“舞师”也罢,对政府而言,重要的是如何为她们提供健康的生存空间,使她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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