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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民的清白是无须自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4:28 南方网
  红网 李岳伍

  《法制日报》8月7日深度报道,河北省曲周县法院近日再审判决民办教师徐计彬无罪。15年前,徐被指控入室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他8年有期徒刑的重要依据是,犯罪现场被褥上留下了精斑,其血型为B型,而徐的血型被认定和精斑血型“同为B型”。徐上诉,被维持原判。2005年,徐到几家医院作血型鉴定,竟然发现自己的血型是O型。法院遂又作出他无罪的判决。

  这个判决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徐计彬虽然已经“刑满释放”多年,到底洗去了不白之冤,他的妻子也不必再背着黑锅而是能挺直腰做人了,他们一家所受的苦难总算熬出头了……但是,这个判决的依据好生令人感慨,因为徐的血型是O不是B,那要是徐的血型确然就是B呢,他岂非永无洗清自己之日?他们一家的苦难是否还得继续下去?

  近年,有倒霉女人被卷进了嫖娼案,只在倒霉女人作了处女鉴定之后,才得以停止了权益损害;现在,时代可真是进步了,轮到倒霉的男人也可能“扬眉吐气”一回了,精斑的血型是B,而倒霉男人的血型为O,强奸犯的帽子终于可以摘掉了!不能忽视这种技术维权的意义,正是靠着它,一些原本清白的人可以重做清白之人;但是,这种维权的局限也是极大的,得靠“特殊”的条件,并非人人可为。

  被卷进了嫖娼案的,要是已非处女呢,就得认账;这位河北教师当了强奸犯8年,强奸刑满释放人员7年,要是他的血型确然是B呢,如何能够洗掉自己的罪名?因此,我们固然应该为一些人士成功洗掉自己的罪名感到高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悲哀地“判断”出来,另外一些人士,因为天生不具备与案件相左的条件,他们注定了自己吞食不公平命运的苦果,注定了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悲剧还要延续下去。这就迫使人们思考,将维权建立在并非人人可为的先天条件上,这是否是我们生存其间的社会的一种巨大悲哀?

  就处女嫖娼案而言,为什么女人要自证清白(与案无涉)才是清白的呢?当其他证据不过是些“乌合之众”时,为何还要采信它们,而不能宁愿相信一个女人是清白的呢?就这件河北教师强奸案而言,为什么要男人自证清白(并无非礼)才是清白的呢?当其他证据为“乌合之众”时,为何还要采信它们,而不能宁愿相信一个男人是清白的呢?

  这件河北教师强奸案,本来律师是很棒的,曾强烈质疑定案证据,认为“法医检查仅仅从血型上作了同一认定,未作细目检查鉴定,其排除率太低,倘若作案人与被告人血型碰巧同一,岂不弄成错案”?律师请求重新鉴定,同时对受害人报案时称“咬伤歹徒的手”的情节请法院予以关注,徐手上无伤。可惜,无人理睬,案件纠错的机会竟然就这样被放过,终于酿成错案。

  这是何等沉痛的教训。此类案件再次告诫执法者,公民本自清白,是无须他们自己证明清白的。如果判定他们有“罪错”,那么,一定要拿出过硬的相关证据,而不能先入为主、罗织罪名,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那一套。如此,那些没有徐教师“运气好”的人,也才能够不陷入人为的倒霉案件,这是从源头上杜绝错案的重要原则。(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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