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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公益诉讼为失地农民助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4:36 南方网
  红网 庾向荣

  浙江省嘉兴市下辖海宁市的15户农民状告当地政府不履行收回闲置土地的法定职责,将嘉兴市政府告上了法庭。8月7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了此案。据悉,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8月8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高春福等15位农民的土地被一家企业征用后,企业三年未开工建设,当地政府又不予收回,在申请政府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农民们将政府告上了法庭。

  失地农民善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的做法令人赞赏。笔者既赞赏他们具有强烈的法制意识,又赞赏他们敢于与政府叫板的勇气。

  但如果这15位农民法制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或者虽然知道可以打官司,却不知道如何打官司,也负担不起诉讼的人力、财力,更或者即使具备诉讼的能力,却缺乏与政府叫板的勇气,这样的诉讼就不可能被提起。也就是说,如果这15位农民不起诉的话,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也无法对当地政府进行司法监督。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陷。因为,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有诉讼的资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任务是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的只有自身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尽管目前全国各地闲置、抛荒土地现象严重,但如果原有的土地所有人不主张权利,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监督。

  这主要在于同国外相比,我国尚没有完全建立起公益诉讼。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并不少见,但由于缺少制度的支持,其结果常常处于不可预料的状态,绝大部分不是不被法院受理就是被驳回诉讼。

  公益诉讼的优点,在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必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的利益,就可以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原告,也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甚至检察机关均可提起诉讼,这大大拓宽了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渠道。特别是社会团体在从事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更具优势,一方面相关的社会团体具有专业性的优势,另一方面社会团体诉讼能力更强,水平更高,影响范围更大,效应更加明显。

  因此,浙江农民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开创了失地农民司法维权的先例,还在于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公益诉讼能够为失地农民助力。(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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