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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5: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杜宇)记者9日从建设部获悉,《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旨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方案评选

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办法》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办法》规定,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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