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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收缴管制刀具”的几点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5:42 正义网

  自8月10日至15日,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收缴管制刀具统一行动,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将一律依法拘留;对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风景旅游区、娱乐场所、校园周边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治安危险分子、有劣迹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严密查控,集中收缴。(8月9日《青年报》)

  近年来,杀人、抢劫以及一些伤害等案件中管制刀具为作案工具的事例频频发生,这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收缴管制刀具统一行动,应该说,这是一种具有针对性的及时行动。但是,根据笔者长期在基层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看,此次“集中收缴管制刀具统一行动”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要让人们明白什么是“管制刀具”。这么说,一些知悉法律的人尤其是战斗在一线的民警肯定会说,识别管制刀具还不简单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中有规定:所谓管制刀具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施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这些,执法人员当然知道,但是一些非执法人员尤其是那些不懂法律的人们,恐怕就知之甚少了。然而,从一些案件事实来看,许多因持“管制刀具”而被拘留、罚款的人,往往都是因为不知道所持的就是管制刀具,甚至不知道持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就已经触犯法律了。

  其次,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人员,不能“以罚代教”。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持管制刀具这种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人员遇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重处罚轻教育。“以罚代教”的结果就是违法者的情绪反抗,不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还有,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完成所谓的“创收指标”,动不动就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处以极刑,罚款一百八九,使得一些不懂法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笔者以为,执法不单单是对有违犯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机械地处罚,还包括处罚之外的悉心教育、指导,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违法者最起码的人文关照,这些同样是执法精神的实质所在。那么,在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实施拘留、在对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等的经营者的管制刀具进行收缴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些什么,想必,毋庸笔者一再啰嗦下去吧。

作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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