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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 政府要“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9日16:38 国际在线

  作者:张贵峰(个人文集)

  “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廉租房主要面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面向低收入家庭;限价商品房将面向拆迁户或无房户”——这是建设部官员日前向记者透露的未来住宅保障体系新方案。(《第一财经日报》8月9日)

  无疑,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是该新方案的一个最大亮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改变,上述建设部官员向记者解释:一方面是由于,“一次性的出售令经济适用房制度缺乏退出机制”;而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不断需要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不包括土地成本,仅包括一半的配套成本……令政府不堪重负。”

  通过“以租代售”建立起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实现其循环利用,从而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这样的解释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为政府在住房公共服务上“减负”,也能成为经济适用住房所以施行“以租代售”的理由吗?我想,答案恐怕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拿出的土地”,原本就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以公共财产服务于社会公益——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何以会成为“负担”,并且“令政府不堪重负”?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提供诸如经济使用住房这样的公共服务、福利,本来就是政府的天职,而履行这种天职正是其所以存在的伦理基础。这种背景下,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政府“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牺牲一点自身的经济利益(土地出让金),谈何“重负”?

  其实,从实践来看,说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不堪重负”,也并不符合事实。如统计显示,截止2004年,全国累计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为300万套。虽然,孤立地看,这并不是个小数目,但如果考虑到全国家庭总数近4亿的事实以及背后高比例底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需求,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显然并不能算是多么充分和宽裕,以至于会“令政府不堪重负”。(《南方周末》8.13,《中国统计年鉴2005》)

  更重要的是,即便是这些数量其实有限的经济适用房,在现实中,由于受制于“购买对象失控、建设标准失控、监督环节失控”等制度环境,也并没有都真正“适用”到最需要它们的居民手中,诸如“住着经济适用房,开着高级小轿车”之类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乃至在很多时候,经济使用房的建设、销售沦为开发商、官员们渔利、腐败的工具。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存在上述问题,近来,才不断出现彻底取消经济适用房、用廉租房取而代之的呼声。

  实际上,笔者之所以对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背后的“减负”说辞,感到忧虑和不放心,另一个重要理由还在于:从历史经验上看,类似这样的“减负”思维,往往最后会使原本基于民生公益的公共政策扭曲“走形”,甚而成为政府推卸公共责任的借口。还以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例。据悉,当初在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定位时,就曾有过“租售并举”的建议,之所以最终决定“只售不租”,一个重要背景是,“与当时拉动内需有直接关系”,“当时钢材过剩,只有盖房子才能消耗这些钢材,而经济适用房也被作为拉动内需的一种手段”。

  “拉动内需”、“减轻政府负担”,这是多么让人耳熟的词句!如今被普遍认为“不成功”的教育、医疗领域改革,当年,不都曾是堂皇一时的理由吗?——于是,大学急速扩招、教育产业化如火如荼,催生学费飞涨;公立医院被政府“甩手”、给政策不给钱,导致以药养医、医疗费用暴涨……

  殷鉴不远。因此,面对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的住宅保障体系新方案,一方面我们固然应该欢迎,而另一方面,对于“减负”思维下,可能潜含的公共政策异化风险,也不能不有所警惕和防备。如此,我想,“国六条”所确立的“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调控目标,或许才能确保落实。

  

  审稿:刘恩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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