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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官商勾结在政令统一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0:39 新京报

  A公司建一幢楼,因与B公司厂房距离过近,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温岭市规划局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决定,注销B公司房产证。B公司向上级台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台州市政府经复议决定:B公司具备申领房产证的条件和手续,温岭市政府的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和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决定予以撤销。一个挺圆满的结局。(《新京报》8月9日)

  然事情又出曲折,B公司接到法院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通知,因A公司不服台州

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A公司由温岭市规划局独资设立,其董事长是该局局长兼党委书记严某。一个天大的笑话: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但却实实在在发生了。

  下级应服从上级,下级不能告上级,这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之所以不能告行政机关,是因为政令统一的需要。现代行政管理不是封建割据,而是讲求一体化管理。如果政令不一,政出多门,那就会造成“割据”状态。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允许下级政府告上级政府。即使像美国那样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国家,也不会允许地方政府告中央政府。其间发生争议,自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政府内部是绝对不允许“窝里斗”的。

  此案在法律上道理很明了:如果以市政府或规划局的名义起诉,是不能诉,因为下级要服从上级;如果以A公司名义起诉,是无权诉,因为A公司既不是复议的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予驳回。但背后隐含的问题却值得深入分析。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人们对一些政令不畅、另搞一套做法的报怨。对此,我们可以区分为“善意的制宜”和“恶意的规避”。善意的制宜是可以的,也是应当提倡的,因为各地会存在特殊情况。但恶意的规避则是有害的,因而是应当严格禁止的,否则行政管理难以形成统一。但恶意规避的“恶意”从何而来呢?台州案给我们提供了最好的注脚:官商勾结。

  台州案是以官商勾结的极端形式———“官商一体”表现出来的。对此,国家早已三令五申: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企业领导。不知何故,温岭市规划局还敢如此做,甚至堂而皇之的提起诉讼,公然对抗国家政令统一。由此可见官商勾结的恶果,官就有了商的“底气”,商也就有了官的“霸气”。但官商勾结则政令难一,市场难立,民权难保。

  然而,真正值得忧虑的是,诸多事例表明,官商勾结有着文化上的传统,至今难以消弭:山西矿难中我们可以见到官商勾结的影子,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以至中央政府要出“重拳”整治,也有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与开发商结成利益联盟的原因。

  市场经济有着政经分离、官商分立的内在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家”的事情,“官家”的事情是维持秩序。“商家”需要的是平等竞争的环境,而这一秩序要靠“官家”提供和保障。如果政府部门直接介入市场经营,政经不分、官商合一,不仅会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也会使一些公权力成为逐利的机器,而不再是为民谋利的工具。这样的市场经济就是“坏的市场经济”。

  为了破除政经不分、官商合一的旧体制的弊端,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千百万人的习惯是最可怕的势力”(列宁语),这些措施还有待认真落实,消除政经不分、官商合一,实现政经分离、官商分立,怕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

  □张树义(北京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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