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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体制障碍 推动民企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1:10 重庆青年报

  昨日,“2006首届重庆民营经济十大风云人物”评选活动组委会评审专家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张军研究员,应重青报邀请,对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经济的“三十六条”进行了解读,重青报今起将分两期推出其解读内容,为我市民营经济企业家参考。

  一、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力量

  改革开放将近三十年,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小到目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位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表的数据:到2005年,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

  第二,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2005年,在国民经济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的民营经济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就业的比重为84.1%。

  第三,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重要的增长来源。国民经济发展的“十五”期间,私营企业税收始终保持着40%以上增长。2005年,私营企业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为8.7%。与2003年相比,2005年私营企业税收增长了6.3倍。

  第四,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外贸易的主力军,为国家外贸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5年,民营经济出口总额为6043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3.6倍,年均增速35%。民营经济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000年的53.3%提高到2005年的77.4%。

  二、民营经济发展依然受到各方面的障碍与阻挠

  我国民营经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从不鼓励发展到不限制发展,从有条件的发展到确立非公经济合法发展制度的形成,再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为我国民营经济创造了一个发展的制度空间。

  但是,也应当看到,民营经济每一次前行,都会遇到来自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政策方面程度不同的干扰、甚至阻挠,可以概括为一个滞后、三个歧视。具体说就是:

  第一,私人财产权和投资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滞后。如果财产权和投资收益权不能得到保护的话,那么,个人积累起来的财富就会处在一个不安全和不稳定的状态。如果个人投资的收益权缺少保障的话,那么,个人就不会有投资的愿望,经济发展就少了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第二,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不公平,对民营经济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和现有的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存在明显的身份不同。政府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不管什么时候,做父亲的是不会为难儿子的,也不会看着儿子日子不好过就不管。但是,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由于缺少父子关系,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角度会不一样。同一个政策,在执行起来时,国有和集体企业与民营经济就会内外有别。

  第三,市场准入歧视。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府从垄断性行业的退出,还没有提上改革的议事日程表。一些行业时至今日也没有向民营经济开放,例如,军事工业和石油等行业。有些部门或行业,虽然也说向民营经济开放,但总要采取一些手法,例如提高进入的投资门槛等,限制民营经济进入。

  第四,财税、金融、技术等方面服务的不完善甚至歧视。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部门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因受到体制和政府主导的原因,很少甚至不愿意向民营经济提供服务和支持。在扶持和帮助企业发展上,重国有集体,轻民营经济。例如,我们最近在重庆了解到,民营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享受的政策优惠和扶持,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就不一样。这种歧视,已经对当地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个滞后、三个歧视”产生的原因是比较复杂。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克服它,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将会陷入困境。(未完待续)

  重青报记者柴伟 黄钦容 见习记者 代芹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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