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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滚雪球” 标准受质疑(热点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1:58 人民网-人民日报

  

罚单“滚雪球”标准受质疑(热点解读)
邱 炯绘车辆恶意拖欠交通规费现象严重;“老赖”抗拒执法,管理部门查扣遭遇难题

  因部分车辆恶意拖欠交通规费现象比较严重,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近日公布了17家拖欠交通规费的“老赖”,许多车辆欠费之巨令人吃惊:管城区行政执法局有7辆车2003年至今未缴过规费,共欠费424207元;惠济区行政执法局3辆车欠费两万多元;金水区市政管理局一辆车欠费4万多元。

  可相比此后不久查处的一辆小吊车,上面这些“欠费大户”就有些“小巫见大巫”了。7月21日晚,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在荥阳市汽车南站停车场查获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11993的小吊车,自2003年以来,车主就从未缴过一次养路费!

  “整个查获过程可谓‘惊心动魄’。”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科科长蒋守义介绍说,当时稽查人员刚将小吊车开走不到3公里,一辆轿车急驰而至拦住去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从车上下来,强行将小吊车两个前轮卸下。小吊车顿时瘫痪,稽查人员被迫留下过夜守护该车。

  22日早,又一辆轿车开来,几个陌生人强行放了小吊车车内机油后扬长而去。稽查人员请来荥阳一吊车准备将豫A11993牌车吊起运走,司机刚准备工作就接到一个威胁电话,吓得再也不敢行动。稽查人员又从郑州请来一吊车,同样半路被拦截。无奈,稽查人员只好用4辆执法车开道,才请来又一辆吊车。14名稽查人员前后折腾了两天三夜,才将小吊车拖回郑州。

  经调查,豫A11993小吊车属省地质矿产厅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型号是001黄牌(大车),起征日为2003年2月1日。资料显示,该车辆从未交过交通规费,且已报废。

  按照规定,交通规费拖欠的时间越长,应缴滞纳金越多,车主的损失就越大

  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豫A11993小吊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缴纳养路费本金、附加费本金、运管费本金共89872元,各类滞纳金491700元,以及各项罚款17812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滞纳金累计高达49万元!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

  “这是我买的二手车,一共才花了8万多元。现在一下子要交70多万元,滞纳金就达到49万元,这也太多了吧?”车主张伟对这张“罚单”颇为不满。

  稽查人员解释说,滞纳金按照日率1%征收,完全是依法征收。

  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滞纳金的收取按天计算,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该《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按照规定,如果半年不交养路费,滞纳金将是所欠本金的1倍;若1年不交,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2倍;两年不交,滞纳金将达到所欠本金的3.8倍。欠的时间越长,应缴滞纳金越多,车主的损失就越大。

  严重欠费车辆多被车主“抛弃”,专家建议改革规费征收办法,调整滞纳金标准

  成立不到半年的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稽查科正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从今年4月份以来,查扣的严重欠费车辆中,已有近50辆被车主“抛弃”了。很多车主说:“反正我交的滞纳金比这车还贵,就把车押这里了。”蒋守义说,由于无法确定车主到底还来不来取车,一时还不能将这些车辆拍卖,他们还得替车主们交着停车费,等于背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由于滞纳金太高,有的人会破罐子破摔,由无意欠费变为有意欠费。”在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征稽大厅,多位车主表达了这样的无奈。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魏德强律师认为,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因此,交通规费滞纳金有存在的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但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告知,则行政机关也有错,应减轻处罚,标准由其确定。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朝聚教授分析,1992年制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时,我国车辆还不多,且公车占主流,制定这么高的滞纳金标准带有惩罚和警示的意味。现在是私家车占了主流,非故意拖欠的情况有所增多。而一旦拖欠,车主往往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对于滞纳金是否应该收取、如何收取、收取的百分比是多少等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来管理。

  有专家建议,改革滞纳金标准,一是可参照我国目前的相关税率,二是可参照银行利率,以体现公平合理。

  “要想不让交通规费的滞纳金再产生争议,根本的解决办法应该是推行车辆‘费改税’。可以考虑把车辆上路需缴的养路费、公路客货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统一以燃油税的形式在买油时缴纳。”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一位工作人员也提出了自己的思路。

本报记者 曲昌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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