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扶养妻子丈夫语出惊人 妻子的残疾证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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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4:40 广西新闻网 |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 通讯员陈伟基)为了逃避扶养妻子,家住南宁市青秀区的大强(化名)因不服法院作出让其支付妻子扶养费和让妻子回家居住的判决,竟以妻子不是残疾人,其所取得的《残疾证》是非法取得,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昨日,南宁市检察机关以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了不提请抗诉结案的决定。 残疾人阿玲(化名)32岁时和离异的大强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但近年来,大强嫌弃阿玲残疾,将她赶出家门,并拒绝给阿玲支付扶养费,没有工作的阿玲过起了流落街头的生活。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阿玲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要求大强每月支付600元,并要求大强赔偿打伤她造成的各种损失费2093元,且让她回家居住。 原审法院认为,大强和阿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玲有与大强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因此,阿玲要求大强每月支付扶养费和与大强共同居住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阿玲要求大强赔偿其使用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大强每月支付扶养费300元给阿玲,并让阿玲回家居住。 大强不服,以阿玲不是残疾人,其所持的《残疾证》是非法取得的,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为由,于2006年4月17日向南宁市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南宁市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诉人大强认为阿玲不是残疾人,其所持的《残疾证》是非法取得,但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司法解释,申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南宁市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属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之规定,遂于9日作出了不提请抗诉结案的决定。编辑:王香菊作者:卢荻 陈伟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