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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容金钱腐蚀教育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7:0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最近,福建省漳州市政府下发文件,规定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家子女,在中考时可加20分。今年4月,合肥市教育局发布文件,规定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中考中可得到20分的加分照顾。这种政府特别“照顾”民营企业家子女的举动,受到了广大家长和考生的普遍质疑,许多群众反映,这“等于有钱就可以买分”,对其他考生很不公平。

  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要按照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保证每一位受教育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漳州市政府和合肥市教育局却反其职责而行之,出台了在中考录取中给“纳税大户”和“外来投资大户”子女加分的政策。这种做法违背了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政”,应该立即纠正。

  给“纳税大户”和“外来投资大户”子女入学加分,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行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繁荣地方经济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推进理所当然。但是,无论什么政策,不管什么举措,前提是不能违规违法,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危害社会公平。“特别照顾”纳税大户和外来投资大户,突出考生的家庭财富背景,在教育上导致了“有钱就可以加分”“有钱就可以优先入学”的“金钱第一”的不良风气。这样的“政策”和行政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忽视,是对教育公平的“金钱腐蚀”,地方政府以这种方式促进经济发展决不可取。

  教育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地方政府应该代表所有民众行使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权,并监管公共资源的使用有无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决不能利用自己管理者的角色随意行政,胡乱出台政策,把公共资源“送”给某一类社会成员,导致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从而造成对全体公民的利益侵害。更不能像漳州等地政府那样,专门发文给“有钱人的子女”加分,把财富多少的标准“引入”到应该公平的教育之中。这种做法,不仅使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受损,而且在客观上形成了“有钱人的子女高人一等”的不平等社会观念,加重了贫富之间的对立,伤害了考生的心灵,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危害极大。

  如果说地方政府需要对哪一类社会成员进行“照顾”,那么,最应该由政府出面“照顾”的,是那些城市贫民、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进城农民工等城市困难群体家庭的子女。各级政府要在这方面多出台政策,多想方设法,让这些困难群体的孩子不因贫困而失学,不因贫穷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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