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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10项措施支持灾区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7:21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8月9日讯(记者 肖建生 实习生汪琳)为支持灾区人民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省国税局今天发出紧急通知,出台10项优惠措施支持灾区重建。

  一,对农膜、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对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在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包括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严重遭灾的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遭灾的内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的,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五,内资企业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部分,可凭捐赠票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经报税务机关备案,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政府捐赠管理机构进行捐赠的支出,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对受灾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要特事特办,确保受灾企业能够及时取得退税款;对确因洪灾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退税部门要查实后按规定及时受理,依法及时办理。各地国税机关的出口退税指标要向灾区适当倾斜,确保灾区企业退税的需要。

  九,在2006年下半年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期间,对受灾地区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可由其选择继续使用原有税务登记正本框、副本套,只更换正副本芯,同时,对各类受灾企业实行分项目收取工本费,对受灾个体工商户免收工本费。

  十,对受洪灾损失较为严重,在规定期限确实难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批进度,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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