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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可以起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7: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问:李某2004年5月向我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写了借据,但当时在借据上只写了借款数额,并未写明利息及还款期限。从去年开始,我多次叫他还钱,他总是拖延。上个月我又叫他还钱,他说没有。请问我可以起诉他吗?可以要求利息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计算?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梁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你有权随时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但应该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期

限。

  由于你曾多次要求他还款,所以,诉讼时效(权利受侵害后得到法院保护的法定期间)从你最后一次请求(口头或书面)李某还款的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再起诉,你将丧失胜诉权,即法院不会强制李某履行还款义务。

  对利息问题,由于你们没有约定利息,作为无息贷款,你可以要求从第一次催告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而催告期限届满之前则不能主张利息。当然,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何时进行了催告,则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标准,可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记者罗爱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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