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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可否作为出资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1 法制日报

  审议实录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

出资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意见。

  “建议在草案中规定,农民可以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倪岳峰委员

  倪岳峰委员认为,如何解决小规模经营问题,土地是个关键。未来参加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广大农民,他们所拥有的最大的能分享经济组织成果的资产可能就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倪岳峰委员在分组审议时举了个例子:浙江省有一个滕头村,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村党支部书记告诉倪岳峰委员,他们的办法是由集体来租用农民的土地,给予农民一笔固定的收入;然后集体再根据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发展的人员需要,聘用农民来工作,农民可以再获得一份收入。这种方式在没有改变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发挥了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的优势,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2005年,村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15600元,滕头村也成为世界“生态村500佳”之一。

  “我觉得他们的经验非常有借鉴意义。”倪岳峰委员说,为了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农村经济规模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建议在草案中规定,农民可以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相应地,在草案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破产的规定中,要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旦土地出资以后,在破产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发生转移,可能产生失地农民。”

  ———万学文委员

  但有的委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表示担忧。

  万学文委员提出:“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出资有很多种形式,可以是现金,可以是生产资料,可以是专利,但土地能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我个人认为土地不能出资。一旦土地出资以后,在破产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发生转移,可能产生失地农民。中央的政策再三强调土地承包长期不变。因此,我认为土地是不能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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