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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关键证人出庭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9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孟粉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了解到,该院公诉部门会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于7月28日共同签署了《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需要哪些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检察院在移送人民法院的证人名单中对需要出庭作证和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分别列明,并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详细列明其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保证证人出

庭的检法工作衔接机制。该纪要已于近日复印下发给各案件承办人,此后办理的符合规定的案件将做好关键证人出庭准备工作。

  据了解,目前,“关键证人出庭”的实现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一分院公诉一处处长宋庆跃表示,就目前全国死刑案件审理中证人出庭状况来看,证人出庭率普遍都很低。法律相关规定欠缺是一个方面;此外,公民出庭作证的意识很淡漠,作证的各种保护、保障制度也欠缺。因此,目前要求普通公民为一桩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难度相当大。

  一分院副检察长周晓燕告诉记者,纪要最终规定“出庭证人范围”中证人的身份主要集中在“关键证人、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目的是先让一些关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适当降低刑事诉讼成本,又能保证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也符合当前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除此之外,纪要中还规定,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在移送人民法院的证人名单中对需要出庭作证和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分别列明,并对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详细列明其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从形式上保证检法两家证人出庭工作的衔接。对此,周晓燕介绍,以往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只需要对起诉书附件中的证人名单进行简单列表;纪要实施后,公诉人首先要联系证人,落实其能否出庭作证,然后提供给法院需要出庭证人的名单及他们详细的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同时还要做好其相应的思想工作,使证人在法庭上如实作证,防止开庭审理时证人因不适应庭审气氛可能导致的证言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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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一中法与北京市一分检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出庭证人的范围: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下列人员需要出庭作证:(1)证明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人;(2)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侦查人员、见证人;(3)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人;(4)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人;(5)被告人提出侦查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侦查问题所涉及的侦查人员;(6)提供过不同证言的主要证人;(7)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出庭的新证人;(8)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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