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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11·14”交通案开庭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1 法制日报

  本报长治8月9日电 记者武建中 通讯员杨力 轰动全国的交通事故造成沁源21名师生死亡、18人受伤的大案,从昨日起在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肇事司机李孝波出庭受审。被告人、肇事机车主单位黎城县白龙运输公司、沁源县二中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受害人家属69人参加了庭审,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赔付各种损失共计190.4万元。昨天和今天,主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李孝波的律师认为此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是交通肇事。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孝波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疲劳驾驶,高速行车,置示警信号不顾,不采取任何刹车、减速、避让措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在公路上跑操的师生21人死亡、18人受伤、车辆损坏的惨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而被告辩护律师则认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应该是有目的地采用危险方式前往事先想好的特殊地点,从而达到所要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而被告人李孝波是在正常的公路上行驶出的事故,事故发生之前他的目的是去煤矿拉煤,因此他没主观的犯罪要件,所以这种罪名定罪难以成立,应是一起交通肇事罪。所不同的是这起交通肇事的后果十分严重。法律不应仅仅是以后果的轻重来判定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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