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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审理遭遇亲情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2 法制日报

  透视

  本报通讯员 苏金法

  当婚姻悄悄地画上休止符时,因探视子女而引起的纠纷成了离异夫妻间的另一场博弈。因一方为了自身利益拒绝或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时,导致各种矛盾甚至伤害事件的

发生。其结果伤害最大最深的还是无辜的孩子。今年以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有10多起探视权纠纷的起诉,面对着种种亲情交织的复杂关系,法官坦言遇到了难解的“亲情难题”。今年8月1日审结的李兰诉金憩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便是一起典型事例。

  原告:我的女儿咋不让我探望

  今年2月,李兰与丈夫金憩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对于这段婚姻,李兰惟一留恋的就是5岁的女儿佳佳。当时,李兰考虑到自己离婚后的生活不太稳定,再则前夫坚持要求孩子的抚养权,于是同意把孩子交给经济条件较优越的丈夫抚养。并约定每星期探视女儿1次,双方把这些都写进了离婚协议。然而离婚没几个月,前夫金憩便逐渐限制李兰与女儿的接触,最近甚至将上门探视女儿的李兰拒之门外。为了“防范”李兰强制探视女儿,金憩将女儿东藏西塞。可怜小佳佳,小小年纪就整天听到爸妈的吵闹声,连上幼儿园也不安稳。李兰每次探视孩子,两人免不了要大吵一番。饱受思女之苦的李兰只得将前夫金憩告上了法院,为探视女儿的权利讨个“说法”。

  被告:有不便明言的苦衷与顾虑

  李兰的遭遇,让人不由得在内心里将其前夫金憩与不近人情画上等号。但据金憩所言,他也有许多不便明言的苦衷和顾虑。原来,金憩离婚不到两个月就谈了个女友,没多久,女友住进了金憩家。李兰每星期来金憩家看望女儿时,四人相对,各人的心态都显得很尴尬。事后,新女友总以为金憩和前妻“藕断丝不断”,要和金憩闹上几天别扭。无奈之下,金憩便对前妻探视女儿设置种种障碍。庭审时,金憩满腹委屈地对法官说“我觉得李兰作为母亲探望女儿是合情合理的,但她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因此影响到小孩的身心和另一方家庭的正常生活。”金憩还认为,孩子目前还小,恋母在所难免,李兰每次探望孩子后,孩子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这样,既影响孩子的健康发育,又不利于新女友与孩子培养感情。金憩认为,李兰每星期探视女儿已给他的新组建家庭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李兰探望女儿应由原来的每周一次改为三个月一次。

  法官:案件虽小件件都棘手

  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对李兰探视女儿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了激烈辩论,但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最后,法院综合双方具体情况,判令原告李兰每月可单独探望女儿两次,探望时间为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被告金憩予以协助。案件审结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教育疏导下就小孩的探视问题取得初步共识,但法官仍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今后还会心平气和地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吗?

  如今,法官每每谈到审理探视权纠纷案,都感到案件虽小,但都件件棘手,尤其是探视权的执行更是让法官头痛。法官认为,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让另一方探视。有时,法官为防止有的当事人不配合,专门陪伴另一方当事人到探视现场。法官戏称自己是“保镖兼保姆”。这样做,虽然让当事人探望小孩放了心。但法官却为此犯了愁,今后当事人探视小孩再发生纠纷,法院又该怎么办呢?一旦探望不成,难道仍要法官陪伴或者再让当事人把对方告到法院吗?

   法官评述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应该说,这种探视权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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