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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不到位 物业收费降三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2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小区冒出违法搭盖,路灯喷泉损坏无人管,因此,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不满,3年来拒交物管费,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物业公司工作不到位,应承担降低30%收费标准的责任,被告业主陈某应一次性支付物业管理费1762.1元的70%即1233.47元。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物业”)诉称,其在2000年6月接受原实达温

泉花园开发商的委托,进驻温泉花园小区。到2005年8月1日为止,他们对该小区进行了5年的物业管理。该小区E座住户陈某以不满物业管理为由,从2003年4月份起拒不交纳物管费累计达2538元,请求法院判陈某交费,并付滞纳金600.9元。

  陈某则辩称,实达物业在对温泉花园进行为期5年的物业管理期满后,未与业主重签物管合同,所以,该物业没有此案主体资格。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实达物业在今年3月22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自2003年4月起的36个月物业管理费的请求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限,丧失胜诉权。实达物业在接受委托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实达物业与开发商的合同到期,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可延续至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且与新聘物业签订合同生效时止。目前,该花园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而陈某和其他业主已接受了物业的服务,因此实达物业具备此案诉讼主体资格。小区E座楼顶有5户业主用铁栏杆违法搭盖的建筑物;小区内路灯损坏了12只;G座楼顶部分隔热层破损,小区周围电子探头除大门口的能用外,其余11个不能用,小区内的喷泉也不能用。实达物业管理是不到位。此外,实达物业未定期在小区内公布其管理费收支情况,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最后判决,实达物业要求的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丧失了胜诉权。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的管理费诉讼请求未超期限,但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应降低3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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