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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限额”难挡美元诱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30 上海青年报

  □高君波

  4万美元可以举枪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8月13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将在成都举槌拍卖。拍卖还未举牌,公众就举起“质疑牌”,猎杀能否给野生动物带来灭顶之灾?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缘何还是猎杀野生动物的批准部门?(8月9日《北京青年报》)动物世界里的生存法则本来就是弱肉强

食,对这些密度过大的野生动物进行有限度地狩猎,从而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应该说很有必要。并且,在这次限额狩猎活动中,某种野生动物每年可以猎多少只,国家林业局都有限额,狩猎所用的枪支也需要在公安部门备案,狩猎时还有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如果擅自捕杀野生保护动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有些怀疑,“狩猎限额”真的能挡住美元诱惑?

  为了真正做到“限额狩猎”,林业部门煞费苦心: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有导猎人员的指导,而时间必须是在野生动物的发情期和繁殖期之外,还规定了“打公不打母、打老不打小”的原则。并且,狩猎额度是根据当地野生动物的种群情况制定的,猎杀什么野生动物和猎杀多少都是由专家详细调查后确定并分配给各个地区的。这样说起来好像很周密,但认真推敲一下不难发现:森林里的野生动物不是绳子上拴的绵羊,想捕杀就能捕杀到,想打羚羊就打不到山鸡。如果狩猎者一不小心捕杀了野生保护动物,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把持有大把美元的狩猎者像犯人一样看管,有谁会这样对待“上帝”?

  对野生动物进行限额狩猎,从而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其实是一种政府行为,应该有组织地进行。一旦这种政府行为成为某些机构的牟利载体,无异是把政府权力利益化,是权力范围的私产化和权力行使的无规则性。

  事实上,合同履行在制度经济学上有三种定义:一是要自我实施,即合同双方自行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成本最低的一种合同履行方式,只适用于有高度信赖的双方和“熟人社会”,对于来自海外的富豪恐怕并不适用;二是制度的相互实施,即双方可以用直接惩罚对方的方式来确保合同的实施。但林业部门仅仅是履行审批程序,并没有相关的惩罚方式,对于狩猎者来说毫无意义;三是制度的第三方实施,由政府来扮演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惩罚违约者。现在,行政部门已经主动介入到“狩猎换美元”的经济交换中,能指望其不偏不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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