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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即”可以“立即”多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37 浙江在线

  最近令全国人民谈虎色变的致命药物“欣弗”再爆新闻———昨天多家媒体转载了《中国青年报》的一条报道,安徽省药监局和卫生厅在发现“欣弗”不良反应之后,没有及时向公众发布警示信息,导致“欣弗”在全国范围内不断伤害人命。国家药监局接到第一份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间是7月27日,而正式发布警示通报是在8天之后的8月3日。报道据此认为,有关部门存在瞒报的嫌疑。

  报道出来后,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张冀湘在8月8日的《新闻晨报》上表态:“我们第一时间就把应该让媒体和社会公众知道的信息进行了公布,是非常及时的。”他认为,“欣弗事件”不存在瞒报,一种药品不良反应的对外通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准则,需要经过一套严格的程序,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这样的回应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之前多起公共安全事件中有关部门与媒体展开的口水仗,相信国家药监局的“自证清白”之举会引发媒体更多的质疑和人们更大的愤慨,但事情到最后却往往不了了之,这已经成了一种惯例———因为谁也无法认定管理部门在“欣弗事件”中发布信息是不是及时,现有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太粗,它既是管理部门发布信息的依据,更是某些时候让人们抓不住他们“不及时发布信息把柄”的防弹衣。

  口水仗从来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让我们先来看看药监局引以为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这里面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相信明眼人都能看出,这样的一个管理办法,它在操作中的弹性已经大到了怎样令人咋舌的地步———满眼皆是“应”、“立即”这种可以轻易派生出多个概念的字眼,如果没有“应”,会有什么处罚?到底怎么样才算是“立即”,是一天,还是两天,乃至八天?这些问题,管理办法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可以想象,这样弹性十足的管理办法将在实践中有多大的走形?在问题发生后,它又会给管理部门和人们多大的扯皮可能?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药监局对“瞒报”一说的回应是有依据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摆在那边啊,里面也没有规定从发现不良反应病例到公布信息具体要多少天,你媒体又凭什么说我瞒报或者公布信息不及时呢?如果不对现有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细化,不规定“从发现不良反应到发布信息到底要多少天”,类似的扯皮将会令我们陷入一种审丑疲劳的无奈中。


作者: 苏乔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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