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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救灾捐赠的去向应该公开透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49 四川新闻网

  今年夏天,我国南方一些省份受灾严重,“碧利斯”前脚刚走,“格美”又紧跟而至,台风暴雨导致大批房子倒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天经地义。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社会心理在一定程度对捐赠存在“两头担心”。一头是捐赠者,担心钱物会不会被挪用、贪污?另一头是受灾群众,担心救灾钱物层层下拨之后,到头来有多少可以落实到他们手里?

  这种担心并非多余。公益捐赠“雁过拔毛”,被集体或个人挪用、贪污之事并不鲜见。有的地方政府违背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资金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的临时吃、穿、住、医等急难问题,而是挪作他用。2004年湖南省民政厅将民政部下拨的“星光计划”项目补助款转拨给某学报编辑部,用于支付杂志款;省赈灾募捐办2001年从“捐赠支出———救灾”科目拨付给湘阴县民政局50万元,用于省民政厅所属的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基地征地、基建等有关费用。捐赠资金被滥用,严重伤害人们的感情,损伤了社会公信力。

  全国各地几乎每年都有地方政府、公益团体动员的救灾捐赠,大家的捐赠交予募捐机构、民政部门或公益团体后,这些钱和物品如何使用值得关注。通常情况下,捐赠者对募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难以准确掌握,更不用说开展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有人说,来自四面八方的捐赠要发放到灾区千家万户,如果每笔钱和物资的最终去向都要反馈给捐赠者,难度太大。其实,现代社会通讯、交通发达,还是有办法可想的。比方说,湖南省计生、财政部门都将电脑网络铺到了乡镇,实现了省、市、县、乡系统联网,如果借用这个网络,将每笔捐赠的来龙去脉都输入电脑,然后上网公布,捐赠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受赠者的权益,都将有条件得到尊重和维护。

  在操作上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立法层面要有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部法律不仅适用社会团体和机构,同样适用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公开、透明是世界上最廉价的反腐剂。如果受赠钱物管理、使用的信息能够真正做到公开、透明,相信很多人的捐赠热情会被激发起来,更多的困难人群将能得到有效救助。(段羡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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