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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狩猎权”:何苦也“外宾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8:51 国际在线

  作者:张贵峰

  [新闻回放]4万美元可举枪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8月13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将在成都举槌拍卖。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负责人介绍,此次狩猎权拍卖,“只对国际客人开放”。

  虽然,面对这一狩猎权拍卖活动,诸如“猎杀能否给野生动物带来灭顶之灾?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缘何还是猎杀野生动物的批准部门”之类的疑问,活动组织者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已表示是“受国家林业局委托”,而且“猎杀野生动物是有极其严格的限定的,也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框架之内”,“不会破坏野生动物的种群”,那么,我们不妨姑妄信之。

  可接下来的一条相关信息就让人难以信服并且看不懂了———此次狩猎权拍卖,“只对国际客人开放”。

  虽然名为“国际”拍卖会,但竟至于“只对”国际客人开放,而将国内主人排斥在外,实在有点匪夷所思———包括野生动物资源在内的国土上的自然资源,难道不首先是国人所有?面对狩猎权,“国内主人”难道不比“国际客人”更有享受的资格?

  对此,有关人士的解释是,“在我国,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没有持枪证是不能持枪的,所以,野生动物狩猎还没有对国人开放,以后条件成熟后国人也可能合法狩猎”。显然,这样的解释缺乏说服力。

  首先,对枪支严格管理并不等于完全取缔,既然“没有持枪证不能持枪”,那就意味着,有证的持枪是合法的,而既然国人有合法持枪(指猎枪)的权利,如何就无权竞争在自己国土上的狩猎权呢?

  退一步讲,就算国人因为有“严格管理”,无法合法持枪,但这样的“严格管理”也应该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土地上持枪狩猎的“国际客人”,否则,“严格的管理规定”对内不对外,因人而异,还何以称“严格”?

  自尊者人必尊之,自贱者人必贱之。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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