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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住房如何征收个所税 省地税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9:15 贵州都市报

  今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行。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6774488询问相关问题。为帮助广大市民正确了解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个人住房转让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根据《通知》规定,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的扣除自2006年8月1日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问:房屋原值应如何计算?

  答: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问: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原值又怎样计算?

  答: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问:计算公式中的税金与合理费用分别包括什么?

  答: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问: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通知》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通知》明确,省级地方税务局或省级地税局授权的地市级地税局可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位置、建造时间和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问:纳税人在个人住房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通知》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它相关事宜,可向省地税局或各市(州、地)地税局咨询。省地税局咨询电话:0851-5215615、5215634。 作者:虞富文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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