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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播令为何不能令行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9:26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8月1日的大限已过去一周多了,仍有不少电台、电视台照旧热播丰胸等5类被禁播的产品广告和购物节目。人们都很愤愤,力挺禁播令应该令行禁止。我也同样厌恶丰胸一类的广告,但又总觉得禁播令本身有点不对头。一律叫停无疑是一种极其严厉的行政行为,但这一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呢?

  禁播令叫停的对象是所有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而全国的电视台、电台数目是确定的,因此禁播令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衡量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可从事实、法律、程序、职权4个方面考查。

  从事实上看,禁播令只是笼统地列出近来“一些医疗机构”、“一些电视购物公司”的不当或不法行为,“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至于哪些医疗机构、电视购物公司在夸大,哪些电视台、电台在播出虚假广告,消费者受到了怎样的不利影响,媒体的公信力遭到怎样的减损,禁播令均未陈述。而且,禁播令明明提到的是“一些”,却下令“所有”的医疗机构、电视购物公司以及电台、电视台禁播,显然失当。所以,至少从禁播令看,很难说它基于的事实是真实、可靠并有证据作完整证明的。

  而从法律上看,禁播令并未阐述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而我和数位行政法专家找遍所有的行政法条,也未能发现一条可以对应“一律暂停、有新通知出来再说”的雷霆手段。最相近的,或许就是行政许可法中的“变更、撤回行政许可”条款。不过,适用这一条款也有一个法律前提,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而且,由此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可是,广告法1994年就已通过,至今未修改,原先许可播出这5类广告的“客观情况”难说已“发生重大变化”,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似乎显得帽子大了些。更为关键的是,如果真要算作“依法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全国那么多家电视台、电台的损失,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怕也是赔不起的。因此,很难说禁播令依据了真正可以成为其根据的法律法规。

  再从程序上看,影响范围、力度如此大的禁播令,作出前应该经过调查、听证、事先告知等程序,而且受影响的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执法机关说明理由以及事后救济的权利。禁播令发出于8月1日大限前10天,或许可以说已有事先告知,但是,其他的程序就没有听说了。所以,禁播令并未完全遵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

  最后从职权上看,广电总局、工商总局也有越权嫌疑。一则因为中国的电视台、电台是有级别的,各归中央、省级、市级甚至县级相关机关管理,两个总局这样一竿子插到底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地方权力,是有疑问的。二则许可播出这5类广告的机关,也有药监、卫生等部门,广电、工商两个部门现在是否也侵犯了其他部门的权力?三则广电、工商两个部门虽有监督、管理职权,但并未见有法律授权它们可以一律叫停、而且叫的还是暂停,眼下又不是“紧急状态”,何出此非常手段呢?

  改变原来的依政策、依指示行政的模式,将一切行为纳入既定的法律轨道,才是行政机关自重乃至找回权威的不二法门,才是法治政府的因循之道。谁都不否认虚假的丰胸广告对消费者有害,但其危害的充其量只是个别消费者而已,其不法行为也完全可以依据明确的法条逐一处罚,可是,如果执掌法权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事,其危害的可就是全社会对政府、对法治的信赖。二者孰轻孰重,明眼人自然不难掂量。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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