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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新楼质量业主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9:30 南方新闻网

  不满新楼质量业主告开发商

  开发商称业主未能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反诉业主到期不收楼违约

  ■业主质疑

  ●楼层公共走道部分地面不是高级地砖,而是水泥地面

  ●户内大门不是木饰面防火防盗门,而是普通木门

  ●卫生间地面不是高级防滑地砖

  ●整栋楼都没有管道煤气,没有煤气泄漏报警系统

  ●没有不锈钢信报箱,没有通邮

  ●房屋外窗阳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到0.9米,房屋的外窗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报讯(记者徐艳实习生严薇)交楼时间已经过去8个月了,而东方都会广场(上寓)的一些业主还迟迟没有收楼入住新屋,因对房屋质量及“入住费用”等问题有异议,上寓的18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并案审理。

  收楼须交“入住费”起争议

  业主:此费用属重复收费应取消

  开发商:此收费合同中已经注明

  业主杨先生称,他在2005年1月18日与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其开发的东方都会广场(上寓)某房,房价共计28.8万余元。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向杨先生预收取了权证综合费800元。而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4日,杨先生收到开发商的《收楼通知书》,通知其于1月11日去收楼,但必须先交付购房契税、有线电视安装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之后才能收楼。因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杨先生的看楼和验楼的要求均被开发商拒绝。

  在昨日的庭审中,业主们提出,“入住费用”不应作为收楼条件,开发商将交纳“入住费用”作为收楼条件,属额外增加的收楼条件。此外,杨先生提出,“入住费用”是重复收取早已包括在房价里的费用,违反了《价格法》以及广东省有关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再额外以别的名目收取其他费用的规定,应属无效。

  而开发商认为,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写明:买受人必须付清全部房价款,以及相关税费、银行按揭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并放贷,且已经付清全部入住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智能化费用、水电周转金、物业维修基金)后,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因此,业主必须交清上述费用方能收楼。

  房屋质量双方各执一词

  业主:房屋质量未达到收楼条件

  开发商:业主未能提出明确证据

  杨先生等多位业主经争取看到楼之后认为,该楼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且没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尚不具备收楼条件。在昨日的庭审中,业主们对房屋质量有几点质疑,如整栋楼没有管道煤气,没有煤气泄漏报警系统;户内大门不是木饰面防火防盗门,而是普通木门;卫生间不是高级防滑地砖……

  对此,开发商认为,该楼盘房屋质量已达到收楼条件,业主提出房屋质量有问题但未能提出明确证据。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业主在收楼期限届满后未按约定办理收楼手续的,可视为开发商已实际交楼。而杨先生等多位业主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契税和入住费,属违约行为。。至于业主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的代理人称,因工程竣工备案的手续繁琐,业内并不以其作为交付使用的理由,工程竣工备案与工程是否合格无关。因此,被告上法庭的开发商对业主提出反诉,要求业主作出赔偿。

  认为楼盘质量有问题,迟迟未能正常收楼入住的业主们心情很复杂,不少人表示“还是想收楼的”。状告开发商的这18名业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交付符合交楼标准(经过验收合格的通水电、煤气、通邮,并按照合同约定装修合格、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的房屋,并判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无效,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约支付违约金。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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