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越权收费1374万元不服一审判决 惠东交通局侵权案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09:3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投资上千万建货运市场,经营收入却被交通局抽走,而税负则是自己承担?惠州市惠东县一家企业与惠东县交通局打起了民事官司。在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退赔1374.28万元后,该局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案件缘由

  交通管理站与企业抢饭碗

  据惠州中院查明,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2000年11月18日,货运市场取得惠东县交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零担货物运输、货物配送、信息配载和仓储服务、五金鞋材批发等。

  据悉,货运市场所在的惠东县吉隆镇是鞋材重镇,每天来往运货的货车多达几百辆。2000年11月,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时,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并由吉隆镇政府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

  法院审理的事实表明,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

  行政侵权

  1374万元应归还企业

  今年4月,惠昌公司一纸诉状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法院,要求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和经营场地,并赔偿损失。

  今年6月15日,惠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可了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而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惠东县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而且该费用都是在货运市场里经营的各经营户缴纳,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

  依据《民法通则》相应规定,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庭审焦点

  是行政诉讼还是财产侵权

  在昨日庭审中,惠东县交通局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纠纷,“货运管理站是我们交通局设立的下属单位,其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一审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审理”。而惠昌公司则提出,虽然货运管理站是行政机关的下属单位,但它收费的行为其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并没有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

  此外,双方还就收费数额到底是多少、谁应是货运市场的真正经营者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