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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天价养路费滞纳金背后的部门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0:02 正义网

  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到一辆吊车,其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了49万多元。养路费滞纳金的比率,是税款滞纳金比率的20倍,是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507倍。如此高的费率一经披露,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争议。(人民网8月8日)

  天价养路费滞纳金的新鲜出炉,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从2003年2月到2006年7月被查扣,当事车的养路费滞纳金在三年多的时间里,经过悄然“滚雪球”,已经被做成了“巨型

蛋糕”。面对这个最高记录,人们瞠目结舌,感到意外和惊讶。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在量变到质变的转变中,积累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规律,也为人们所理解。但较之于税款滞纳金比率、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人们对畸高的养路费滞纳金比率表示难以理解和很难接受。天价养路费滞纳金背后,是部门垄断的影子和当事人的无奈。

  部门垄断表现在旧政策一成不变。目前执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于市场经济初期,天价养路费滞纳金就暴露了其中的权利义务设定显失公平。这样一个“显失公平”、适用性不强的养路费滞纳金比率,为什么没有得到及时调整,还沿用至今呢?是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还是部门利益在作祟呢?

  部门垄断表现在监管者以罚代管。不能否认有恶意欠费者存在,但不知情或者因疏忽遗忘缴费产生滞纳金和罚款也是重要原因。那么,面对这些并非恶意拖欠但又不知道欠费后果严重性的人们,谁有提醒的责任呢?征收单位除了按标准按程序执法,是否可以更人性化地提醒那些善良的人们呢?光顾着计算和征收滞纳金,与架着铡刀等人送上脖子何异?

  部门垄断表现在当事人无声抗议。面对巨额的滞纳金,即使卖了车也不够缴欠费,窘迫的当事人又没有权利和胆量跟执收人员讨价还价,唯一的、也是最后的退路就是放弃车辆。无声的放弃是无奈,也是对“霸王性条款”的抗议。

  当一项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实,或者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明显的问题,适时的纠偏和修正应该是客观必需。如果仅仅是因为考虑本部门的利益,依然沿袭旧的模式,对群众利益漠然视之,那么,失去的民心可能正是最大的利益。

作者: 玉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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