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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任人“未孕”折射资方话语权独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0:02 正义网

  今年毕业的女大学生小菱(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求职应聘通过面试后,单位竟然要她再去做“孕检”。记者随后了解到,这种做法现在已成为不少企业招聘女员工的“必经程序”。根据这些企业的规定,女性应聘者必须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后,才能被录用。(见8月9日《新闻晚报》)

  我国《劳动法》第二间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

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那么,资方为什么要任人“未孕”并将其作为招聘女员工的“必经程序”呢?笔者以为,这集中折射了资劳话语权的不对等和资方话语权的独断。

  众所周知,女性怀孕对企业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由于孕育和哺乳是一种现实需要,法律专门为妇女做出了产假和哺乳假等权益保护,这对于资方一方面不仅是一种人力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打乱了资方的人事计划。为此,他们为女性开出任人“未孕”条件,显然是一种利益的自我保护。

  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尽管劳动法对妇女权益进行了特殊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话语权伸张仍然艰难。她们即使可以通过劳动监管部门维权,也未必能够获胜,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资方在未给她们签订劳动合同前这么做构成侵权。即使她们为此与资方反目,最终只会因小失大。因此,一些女性劳动者在资强劳弱生态中不得不忍受资方的霸权。

  另外,在资强劳弱生态下,由于劳动力的过剩和资方的本位思想作怪,话语权往往是资方的独断形式出现,并且这种话语权的独断有时候更像是狡辩。据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人事经理介绍,他们人事代理的一家日资电器公司规定,招收的女员工都必须先通过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确定没有怀孕,才会录用。公司方面认为,单位有了解职工健康的知情权。在我看来,公司有了解职工健康知情权不假,关键是这种知情权霸道地抵消了女职工更重要的尊严权,因为,任人“未孕”的实质就是资方对女职工的歧视。

  资方话语权的独断表现并不止此,我们常见的公司丢失财物强制搜查员工、连坐处罚员工等,类似的独断几乎随处可见,但鲜有员工愤而维权的例子,这无疑说明,资方话语权的独断具有普遍性;面对这种话语权独断,员工的话语权显然名存实亡了。

  总之,唯有话语权的对等与和谐,才会有劳资权益的对等与和谐,有了劳资权益的对等与和谐,才不会有任人“未孕”的霸王条款。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劳资搏奕。

作者: 张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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