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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限额”怎能挡住美元诱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1:07 信息时报

  4万美元可以举枪射杀一头野牦牛、1万美元能猎获一头盘羊……8月13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我国首次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将在成都举槌拍卖。

  我们看到,为了真正做到“限额狩猎”,林业部门也是煞费苦心: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有导猎人员的指导……这样说起来好像很周密,但认真推敲一下就发现,倒像是在玩文字游戏:森林里的野生动物不是绳子上拴的绵羊,想捕杀就能捕杀到,想打羚羊就

打不到山鸡。如果狩猎者一不小心捕杀了野生保护动物,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把持有大把美元的狩猎者像犯人一样看管,有谁会这样对待“上帝”?

  事实上,合同履行在制度经济学上有三种定义:一是要自我实施,即合同双方自行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成本最低的一种合同履行方式,只适用于有高度信赖的双方和“熟人社会”,对于来自海外的富豪恐怕并不适用;二是制度的相互实施,即双方可以用直接惩罚对方的方式来确保合同的实施。但林业部门仅仅是履行审批程序,并没有相关的惩罚方式,对于狩猎者来说毫无意义;三是制度的第三方实施,由政府来扮演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惩罚违约者。现在,行政部门已经主动介入到“狩猎换美元”的经济交换中,能指望他来不偏不倚吗?

  “狩猎换美元”的事实说明,只要林业部门觉得合适,就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不征求社会意见任意使用其权力。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把部门或个人的意志当法律,是异化的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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